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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以來,如何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便成為社會各界廣為關注的話題。之所以如此,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個新階段后出現的新特點有密切關聯。這些新特點是:一方面,經濟發展取得的成就舉世矚目;另一方面,發展不平衡的現象有所凸顯。通過市場化改革,我國的財富增長很快。接下來需要考慮如何讓財富的支配和消費更加公平、公正。中央提出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實際上就是對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支配財富和消費財富的具體探索。
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不應被理解為單純的國家財政分配過程,而是經濟發展過程與國家財政分配過程的有機結合;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也不是一個簡單的財力配置過程,而是財力配置與制度創新的融合。
要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必須整體把握,分步實施,選擇好恰當的路徑和切入點。既不能單純從供給方來考慮,也不能僅從需求方來觀察,更不能簡單套用西方國家的做法。從我國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和當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出發,應考慮做好以下幾個“結合”:
首先,從發展與改革的結合上來規劃。一方面,經濟的可持續協調發展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基礎,也是基本路徑。經濟蛋糕大了,財政蛋糕才能大;同時,經濟發展協調了,區域、城鄉差距縮小了,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也就自然實現了。從整體上看,要把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寓于經濟發展之中,使公共服務與經濟發展形成良性循環。公共服務固然是財富的消費,但與經濟發展有內在的聯系,長期來看不但不會阻礙財富的增長,反而是財富生產可持續的保障。因此,既要有“增量”的觀點,也要有“循環”的理念,不能靜態、孤立地追求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另一方面,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過程也是改革的過程,特別是行政體制改革與財政體制改革,前者涉及政府責任意識的形成、職能的轉換、政府間責任的界定等,后者則與政府間分配關系密切相關,涉及財力與事權、責任的匹配等問題。此外,社會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也有內在聯系。沒有改革的深化,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無法推進的。相對于現在的利益格局而言,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是利益再分配的過程,是財富支配格局調整的過程,這就需要改革作動力。否則,利益格局的凝固化,會使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成為空洞的口號。
其次,從財力與制度的結合上來操作。財力只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個必要條件,光有國家財力的投入,而沒有相應制度的創新和改進,擴大公共服務就會落空,均等化也會成為紙上談兵,甚至是投入越多,浪費也越多。例如教育,盡管國家投入沒有達到占GDP比例4%的要求,但教育體制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師範畢業生“有崗無編”(編制被非教學人員占用),不少畢業生被迫轉行;一方面技工嚴重短缺,另一方面許多大學畢業生難以找到工作;醫學博士不能處置基本的臨床病例等等。在這種體制下,如果只一味增加投入,其效果可想而知。從邏輯上看,是制度決定了財力的配置,從而決定了公共服務的均等化過程。在不合理制度的基礎上加大財力的支持力度,只會使扭曲的公共服務更加不均衡。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保障。
再次,從供給與需求的結合上來實施。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方是政府,需求方是居民。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是一個過程的兩個方面,既要考慮政府的服務能力,更要看居民的要求和滿意度。任何一項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首先要考慮需求方的意願、能力,尊重其自主選擇。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就遵循了自願參與的原則,結果得到了越來越多農民的擁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最終衡量標準不是數字上的大體相等,而是群眾的滿意度和社會的和諧程度以及國民素質的普遍提高。
最后,從國家、市場與社會的結合上來運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并不排斥市場主體和非盈利組織的參與,國際上已出現的PPP模式(公私合作)可以結合我國國情引進到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最終責任主體,但公共服務責任是可以分解的。通過這種責任分解,讓更多主體參與進來,可以培養全社會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有助于形成公共服務的道德倫理基礎。在此基礎上,借助于市場力量和非營利組織的參與,也許能走出一條新路,更有助于基本公共服務的有效實現和社會成員的平等享受。劉尚希(作者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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