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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雲浮市“億萬富翁”梁廣鎮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立案偵查,鑒于其雲浮市人大代表身份,該市人大常委會許可檢察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然而,廣西百色市人大常委會表示了不同的意見,原因是梁廣鎮也是百色市人大代表,未經其許可,雲浮市檢察院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兩地人大常委會機關意見相左,檢察機關無所適從,案件被迫擱置……
廣東富商被指挪用公款
今年46歲的梁廣鎮出身于廣東省鬱南縣都城鎮水松根村一個農民家庭,連任雲浮市三屆人大代表。
2006年7月,一起誹謗雲浮市委書記的案件破獲,時任雲浮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的江綱等人被雲浮市檢察院批捕。 “江綱涉嫌4個罪名: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誹謗罪。”一位司法人士說,“2007年4月,雲浮市中級法院二審數罪并罰判處江綱有期徒刑20年。”
1997年9月,梁廣鎮通過“連襟”江綱,將公安局的300萬元罰沒收入挪作企業的流動資金,當年12月30日將錢歸還。“梁廣鎮明知300萬元是公款,并與江綱合謀挪用,兩人構成挪用公款共犯,而且屬于‘情節嚴重’,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位司法人士告訴記者。
去年初,雲浮市檢察院對梁廣鎮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偵查,并按程序報請雲浮市人大常委會對梁采取強制措施,該市人大常委會許可檢察機關對其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并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
身兼兩地代表,案件被迫擱置
今年3月,廣西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譚振秋攜帶該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來到雲浮市檢察院,告訴檢察長李慶協,梁廣鎮是百色市人大代表,雲浮市檢察院沒有經過百色市人大常委會的許可,就要對梁廣鎮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是嚴重的違法”。
“百色市人大常委會不許可,廣東就沒法辦理梁廣鎮這個案子了,雖然雲浮市人大常委會許可了,但司法機關對梁廣鎮既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也不能審判,即使判了,也不能抓去坐牢,又有什么意義。”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成勇說。
百色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盧驍認為,所謂挪用公款是10年前的事情,錢也不是用來干違法亂紀的事,而且很快就還上了。即使是犯罪,也是輕微的,更何況梁涉嫌犯罪一案不是在他們那里發生的,如果是在他們那里犯事,肯定會許可。盧驍說:“梁廣鎮對百色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貢獻,如果允許對梁廣鎮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對企業的影響太大了。”
雲浮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黃冠坤表達了不同看法:“江綱因為挪用公款罪,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怎么能說是輕微的犯罪?雲浮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許可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刑事審判。”
廣東、廣西兩地的人大常委會做出了截然相反的決定,雲浮市檢察院無所適從。
“我問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三室(國家法室),得到的答復是同時當選兩地代表雖然都是合法的,但‘不妥’。”楊成勇說,“梁廣鎮可以辭掉廣東的代表職務,也可以辭掉廣西的代表職務。如果梁廣鎮不辭職,可以罷免他的一個地方的代表職務。”
廣東方面曾要求百色市人大常委會罷免梁廣鎮的百色市人大代表職務。但百色市人大常委會一位工作人員認為:“現在罷免代表職務的理由都是法定的,如果單單是因為當選兩地人大代表就提出罷免案,肯定不合法。再說如果代表不出事,一般不會提出罷免案。”
“百色市人大常委會不許可的原因其實就兩條,一是說雲浮市檢察院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二是保護梁廣鎮在百色市的投資。”黃冠坤分析說。
據了解,梁廣鎮光僅在廣西百色市隆林縣的資產就達3億多元。
建議修改選舉法和代表法
“面對百色市人大常委會的不許可,檢察機關該尋求怎樣的救濟渠道?”一位檢察官表示困惑,百色市人大常委會不同意,這就等于間接否定了雲浮市人大常委會的許可。更為重要的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地招商引資會引來一大批“梁廣鎮”式的民營企業家,如果有企業家成為多個地方的人大代表,一旦犯罪,追究起來就特別復雜。
面對這樁離奇的案件,楊成勇表示,“還是第一次遇到,很有研究價值”。楊成勇正在對這一案件進行調研,并希望能推動相關立法。他的立法建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明確規定在同一層級的代表選舉中,選民只能行使一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兩地同時當選人大代表,應當辭去一地的代表職務;拒不辭職的,后來當選的無效。”
記者調查得知,目前關于梁廣鎮涉嫌犯罪是否需要追究的問題已引起了高層關注。 據《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