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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汶川地震中,社會各界的精神鼓勵和物質幫助,無疑將使受災百姓盡快渡過難關,然而,想讓受災群眾恢復安定的生活,卻不是單純的精神鼓勵和捐款捐物所能達到的,汶川地震還在“拷問”我國的法律應急機制。
地震中一些城市幾乎成為廢墟,居民房屋幾乎全部損毀,這是地震帶來的直接后果。這場天災來臨之前,有些房屋尚在建造中,有些居民剛剛遷入新居;有的居民已開始歸還銀行貸款,還有的居民或許已還清了房屋的銀行貸款。對于沒有還清貸款的居民來說,如何面對數目可觀的銀行貸款,已成為擺在眾多受災群眾面前的大事。銀行貸款是否還要償還,應否減免受災群眾的貸款,各界說法不一。居民向銀行貸款購買的商品房,通常已抵押給銀行。有人認為,抵押房屋在地震中倒塌,購房人也就無需再向銀行償還貸款余額;還有人提出,房屋倒塌不影響購房人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但應減免部分貸款,由受災群眾和銀行共同承擔房屋受損的后果。更有人提出,政府不僅應該給受災群眾提供新的住房,如果開發商建造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還應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購房者向開發商購買商品房,再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銀行,銀行將貸款款項直接付給開發商,再由購房者分期向銀行償還貸款,這是銀行貸款購房的基本操作流程。據此,購房者和銀行之間存在銀行貸款和房屋抵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貸款關系是購房者為了購買房屋而與銀行形成的合同關系,銀行是債權人,購房者是債務人。銀行發放貸款時,并不是將貸款款項直接付給購房者,而是依據購房者的書面委托,將貸款金額直接付給開發商,幫助購買者支付購房款。換言之,購房者是該筆銀行貸款的債務人,銀行是銀行貸款的債權人。在法律上,購房者向銀行償還貸款余額,為典型的金錢之債。除非銀行自願豁免購房者的債務,只有在購房者死亡或者破產時,才能實際免除購房者的債務。地震是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到債務人的支付能力,但卻不改變基于銀行貸款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不能自動消滅購房者的金錢債務。我國剛通過的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自然人破產制度,購房者不能援引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請免除未償還的銀行貸款。銀行是股東或者投資者持股的商業機構,銀行大額豁免購房者的債務其實是減少銀行股東的權益。未經銀行股東或者投資者審議,銀行管理者沒有權力主動減免購房者的債務。
抵押關系是從屬于貸款關系的獨立法律關系。購房者將自己購買的房屋抵押給銀行,用來擔保如期償還債務,購房者的房屋只是貸款關系的抵押物。如果房屋在地震中損毀,銀行有權收回抵押物的殘值。在法律上,無論抵押物殘值是多少,都不影響購房者欠付銀行貸款的事實。如果抵押物不足,銀行有權要求購房者追加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徹底損毀,并不當然免去購房者的還款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購房者的抵押品不僅僅是房屋,還包括房屋依附的土地使用權。購房者購買了70年的住房,也就在70年或者更長年份內獲得了對該塊土地的合法使用權。然而,受災群眾自己卻無法在原有地塊上重新建造房屋,這不僅說明購房者對地塊擁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還說明土地使用權的提供者并未能有效地讓購房者獲得70年的土地使用權。在災區重建中,政府部門必然收回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權并補償購房者的損失,然而,該項補償款與抵押物殘值相似,也是償還銀行貸款的擔保。
地震中災區群眾本已飽受痛苦,剛剛買到的房屋毀于地震,自己卻不能免去債務,這確實讓人難以接受。然而,如果銀行因為地震而自願豁免了購房者債務,就相當于銀行股東豁免了購房者債務,也就意味著股東減少或者放■了收益。筆者認為,股民或許願意捐款捐物,但免除對購房者的債權,或許并非眾多股民的本意。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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