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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昨天,新華社全文播發《條例》。《條例》系統全面地對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與職責、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工作的方式、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等進行了約定。《條例》分為六章、共三十三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饗讀者,本報對《條例》的要點作如下摘要編發。
《條例》適用于各級黨代表
本條例適用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
黨代表任期與同級黨代會屆期相同
實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黨代表可監督同級黨委、紀委
黨代表大會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二)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七)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八)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黨代表可應邀列席同級黨委全會
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主要是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提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個人或者以聯名的方式,采用書面形式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屬于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代表大會代表受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區對涉及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
黨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與基層黨員和群眾加強聯系,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映基層單位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黨代表大會代表應邀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等會議,發表意見。
黨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同級黨的委員會安排,可以參加對本地區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同級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評議。
各級黨委要保障代表知情權
黨的各級委員會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權,按照黨內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黨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及黨內其他重要情況。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召開前,黨的委員會應當征求同級本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同級下一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稿的意見。
黨的各級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前,可以就會議有關事項征求同級黨代表大會有關代表的意見。
黨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
黨代表大會代表所在黨組織、所在選舉單位的黨員,可以通過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況并了解代表開展工作的情況。
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對有義務協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同級黨的委員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者對代表開展工作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被留黨察看就終止黨代表資格
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
(二)被停止黨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此外,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因組織關系遷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調離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的,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據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