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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
自独立以来,塔吉克斯坦在吸引外国投资、市场扶持和发展商业、金融及银行体系等方面已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条件。
目前,塔外资管理部门是经贸部,重大引资项目则由经贸部同财政部共同论证后提交政府审定。财政部主要负责审核外资企业的可行性论证,监督外资企业投资基金到位情况,审核外资企业的投资额、形式、期限和效益等,并向外资企业出具财务鉴定,就外资企业破产提出建议。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是经财政部出具财务登记和司法部审核同意后在国家公证处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和对外经济活动的主体,不分所有制形式,其权利、利益和财产一律依法受到保护;
———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国民经济私有化进程,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购买塔国有设施;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依法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包括租赁)土地。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期最长为10年;
———外资不得被征用或收归国有;
———外国投资被强行中断时,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对其投资及其收益进行赔偿;
———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所得的合法收入以外币形式汇往国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外汇买卖程序,将其银行账户的本币兑换成外币;
———外国投资者有权决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售,有权选择供货商;
———外资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在塔境内、也可以在国外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为保护双边投资,避免双重征税,塔还与中国签署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议。
塔还对外国投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税费共有18项。与外国投资企业相关的税费是关税(按照最新调整的关税,其税率主要分0、5%、10%和15%三种,另外有2%、2.5%、7%和按重量收取关税的个别情况)、增值税(目前为20%)、利润税(30%)、财产税等。
为了鼓励投资,特别是吸收外国投资,塔最近颁布了一系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作为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而进口的货物免交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雇员个人物品免交关税。
2.作为注册资本或用于生产技术改造而进口的生产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免交关税,如果企业被撤销或设备进口四年内(或注册四年内)未被使用或者该设备转卖给他人,应补交该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所免关税。
3.自企业注册一年内,作为注册资本而进口的自用生产技术设备免交增值税。如果企业被撤销或注册(或因增加注册资本而重新登记注册)四年内该设备被转卖,所免增值税将追缴国库。
4.除加工和利用自然资源(注:如黄金等矿藏开采与加工)的企业外,所有新办生产企业,从注册之日起: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下,免交利润税2年;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包括200万美元),免交利润税3年;投资规模在200万到500万美元之间(包括500万),免交利润税4年;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免交利润税5年。
5.出口一般免交增值税。
6.由塔政府批准的利用国际贷款或无偿资金、技术援助而实施的专门项目,其进口货物免交关税。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就注意吸收外资,举办乌外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统称外资企业)。几年来,吸收外资政策不断调整。从1998年4月1日起,凡在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企业的法定资本不能少于15万美元;企业的投资一方必须是外国法人;外商投资的比例不少于企业法定资本的30%。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不列入外商投资企业范畴,它们只需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州)政府注册登记。”
乌兹别克斯坦的外资政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欢迎建立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的优惠程度越高,政府担保调汇的可能性越大。
第二是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生产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紧缺商品、进口替代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生产型企业的标准是自产产品销售和服务的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60%。
第三、乌政府确定了优先发展的行业,引导外国投资方向,尤其是下列类型企业更符合乌国家投资计划,从而享受更有利的优惠政策,在利润返还方面有更多的保障:当地原料和资源深加工、高新技术、节能、出口创汇、进口替代、现代化电信、灌溉、高档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位于农村地区或劳动力富裕地区更好。
第四、乌对外资企业给予优惠待遇。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以来,累计吸引外资约65亿美元(含贷款)。外国投资的行业有石油开采和加工、矿物开采和冶炼、烟草、纺织、汽车、电子、电信、家电等。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金额较大、建立外资企业数量较多的国家有美国、德国、英国、韩国、土耳其、俄罗斯等,而日本、法国、中国在乌投资较少。
据乌兹别克斯坦外资企业注册主管部门──司法部统计,至1997年底,乌兹别克斯坦共有外资企业3559家,其中合资企业2745家,外商独资企业814家。外资企业的法定基金总额达40亿美元。
吉尔吉斯斯坦
近年来,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吉尔吉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扩大吸引外资,吉有关部门修改外国投资法规,并将其更名为《投资法》。并于2003年初获议会批准。吉最新公布的《投资法》基本保持了1998年5月14日颁布的《外国投资法》的主要内容。保留了对外国投资不得歧视、外国投资商在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在吉境内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活动,其财产、投资及合法权利受到吉法律保护,可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可将经营所获利润和人员工资自由汇往境外,可取得在吉进行资源性开采租让权等一系列主要内容。同时,再次强调了在吉外资企业依法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吉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新公布的《投资法》在投资者的权利、投资商国民待遇的具体含义、国家机构对投资的保护和支持、投资纠纷的仲裁等方面均做了更为详细的补充规定和较为重要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把法规的名称改为《投资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广泛地吸引包括吉本国资本在内的多方面来源的直接投资,而不仅仅是外国投资。为此,《投资法》在第一章里专门增设了“直接投资”这一条款,规定:凡在吉股份制企业中取得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的举动以及类似的举动,以及随后在投资人与被投资实体之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均被视为直接投资活动,并因此而享受该法规定的权利,受到该法的保护。
其次,新《投资法》保留了1998年《外国投资法》中关于对外国投资给予国民待遇的条款,并增加了“国家对投资和投资商的支持”这一章节,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各级国家机构必须履行支持包括外国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活动的义务,向投资商提供政策、行政、信息、咨询等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新《投资法》虽然维持了不对外国投资给予特殊优惠的规定,但为了鼓励投资,同时制定了如下一些有利于外国投资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取消的优惠待遇:
凡在吉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以及在吉国家发展规划项目下对特定区域进行投资,均可根据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资商给予相应的优惠;
在吉政府对投资法、税法和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下,外国投资商有权在上述修改或补充条款生效之日起10年内自由选择对其自身最为有利的法规条款,即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在原有法规和修改后的法规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在吉法律对自由货币在其境内外的流通加以限制的情况下,这些限制规定将不适用于外国投资商。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特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税务投资特惠期(含延长期)最长五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五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是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的延续性,新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投资优惠体现为免征所得税、社会税和土地税。其中所得税免征期限为1至5年。社会税和土地税的免税期限同投资额挂钩,具体如下:
1.投资额折合500万(不含)美元以下,免征2年。
2.投资额折合500万至1000万美元(不含),免征3年。
3.投资额折合1000万至2000万美元(不含),免征4年。
4.投资额折合2000万美元以上,免征5年。
注:哈政府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息、娱乐、文体活动等领域列入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优先投资领域,但未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记者黎文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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