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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凡/绘
家庭暴力作为全球性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针对我省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反家暴法规的现状,在纪念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之际,陕西省妇女研究会草拟出《陕西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建议稿)》,希望以此推动我省反家暴工作立法工作进一步发展。针对我省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反家暴法规的现状,在纪念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之际,陕西省妇女研究会草拟出《陕西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建议稿)》,希望以此推动我省反家暴立法工作进一步发展。
目前,全国有20多个省市已经颁布了“反家庭暴力”的法规,并且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我省在2002年颁布了反家暴的决议,但是这多属于倡导性和宣传性的工作,还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陕西急需要制定一部适合于全省范围的地方性法规。
今年年初,研究会在原有的反家暴调研、论证,典型案例研讨、大量的案例积累的基础上,组织志愿者中的律师、法官、社工等,进行了多次家庭暴力立法研讨,先后六易其稿,完成了《陕西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建议稿的草拟工作。
昨天,妇女研究会组织召开了“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倡导、理论研讨暨‘北京加十’座谈会”,请省人大有关负责人等各方人士就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严重性及应对措施等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对建议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充分征求意见并修改的基础上,妇研会将把这一建议稿报呈省人大。
背景 为何制定条例
法规不健全
尽管宪法49条、民法通则第8条、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等法律对家庭暴力有规定,但是在这方面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没有整体系统的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定。现在涉及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规,原则性也比较强,不具有可操作性。对家庭暴力也没有制裁性的条款。也没有预防和制止性的规定,使受害者不能得到庇护和心理辅导,施暴者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制裁没有充分实现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大多数人普遍认为这是家务事,即使进入诉讼程序,这样的案件在我们的工作服务过程中也往往以虐待罪来治罪。这样对施暴者量刑过轻。离婚在很多的受害人来说是不愿进行选择的一种方式,但选择赔偿又是以离婚为前提,因此对于受害者的保护以及施暴者的制裁没有充分地实现。
公众救济不力
公众对自己的职责规定不是很明确,而且也有传统的认识是“这是家务事”这样的概念。这样在对家庭暴力的公诉、法律制裁等方面,不能完全按照一些其它案件的同等对待,造成了施暴者的有恃无恐。
缺乏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现有的法律规定,大多受害人享有请求法律救助的权利,而对于反复发生还没有造成严重后
果的案件,因为没有有效地制止措施,所以极容易导致轻微的家庭暴力,从而造成重大恶性案件,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核心 营造反家暴社会氛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对方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的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省妇研会力图通过促进立法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促进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的建立,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进步。
政府应实施首问负责制
妇研会建议,应该明确由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领导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政府各级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政府尽可能指定或建立救助场所,为受害者提供临时紧急物质帮助和必要的安全保障,并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咨询。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和受理实施首问负责制。首问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接待,做好记录,并予以有效的制止和劝阻,以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
应该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当作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进行制止、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相关部门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予以拒绝、推诿。以此来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各级妇联组织应积极协调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
居委会、村委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医疗机构应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治疗服务和相关指导,做好诊疗记录,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并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提供案件所需证据。
杜绝公安机关不作为
公安派出所应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社区警务的一项工作内容,应在社区设立家庭暴力接待站。对发生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进行专门登记,建立档案,留存备查。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迅速出警,及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对施暴者给予治安处罚。对公安机关不出警造成一定后果的,受害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不及时处理应受处罚
家庭暴力投诉和接待首问的单位和部门,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有效制止和劝阻,也不向有关部门举报,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报案和控诉后,不及时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研讨 反家暴大家谈
昨天,妇研会组织召开了“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倡导、理论研讨暨‘北京加十’座谈会”,请省人大等各方人士就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严重性及应对措施等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对建议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立法的基点应该是预防和制止
家庭是私权领域,由婚姻和血缘关系组成。在一个正常的家庭,情高于一切,表现为无怨无悔。“夫妻打架无隔夜仇”就从一个层面表现了家庭成员间的非理性特点。西安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长英认为,这点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家庭问题的处理,不能局限于在法律方面找对策,所以我们立法的基点应该是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案件能否列为公诉案件
资料显示,中国的2.7亿家庭当中,30%存在暴力。还有一个调查的结果是,家庭暴力和癌症一样,是妇女死亡和丧失能力的重要原因。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雅丽认为,为了加大反家暴的力度,应该考虑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另外就是在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系统方面可以作一些尝试,像河北石家庄的羽化区法院就成立了一个反家庭暴力的合议庭。另外有的地区也成立了反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这样的救助服务机构。
如何避免警方两头不落好
红缨路派出所副所长刘晓俞说,他们将家庭暴力列入了工作日程,并对案件进行登记,工作成效明显。但家庭暴力少数可以构成刑事案件,而一般只是治安案件。往往在案件后期,有受害者请求对施暴者从轻处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报案一方埋怨我们警方,使警方处于两头不落好的尴尬地位。还有个别妇女报案以后,在警方到达现场后又称不报案了。立法中应该充分考虑这一问题。
公安机关如何介入需慎重研究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邬建新说,《条例(建议稿)》提出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反家暴工作,暴力的表现形式是在身体和精神两个层面上表现的。公安机关怎么介入?在什么层面上介入,这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链接
陕西妇女家庭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是一个非盈利性的民间妇女社团组织,他们以关注妇女发展为己任,通过不同领域关注社会转型期的妇女和妇女地位的改善。联合国第10次妇女大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后,他们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为重点关注领域。通过开展法律个案援助,建立妇女支持小组,及反家暴社区网络,举办社会性别与反家暴行动等多种形式,为妇女提供了较好的帮助。提高了社会公众反对对妇女暴力的意识,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的主流化,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也作了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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