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 李华)
改革创新将成为西安市所有部门和政府机关的法定责任。记者昨天获悉,《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已获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将尽快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保护改革创新中的首创活动
《条例》对“改革创新”进行了概念界定,即″本市范围内体制机制的变革和工作方式方法的首创活动″,包括: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司法工作的创新;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体制机制的改革和管理服务方式、方法的创新;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条例》鼓励支持有利于科学发展、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工作创新。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参与改革创新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改革创新成为国家机关法定责任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市、区、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改革创新。
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都要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相关职责。国家机关、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改革创新要听证
《条例》明确了改革创新应有公众参与。规定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预期效果评估。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研究和讨论。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
《条例》规定,公众普遍关注并要求改革创新的事项,如果未列入改革创新计划、未及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改革创新方案未得到有效实施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公众做出解释和说明。
政府应对重大创新进行表彰奖励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改革创新督查考评、奖励机制,设立奖项,对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绩,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对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改革创新意见或者建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有关人员在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设定免责条款宽容创新失败
创新难免失败,《条例》中专门设定了免责条款,提出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如果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未非法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即便改革创新工作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也将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