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自4月1日起,一批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1 民事诉讼法
重点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今日起将正式实施。昨日,西安市中院副院长孙海龙和执行局、立案庭、审监庭等相关法庭的负责人,集体对这部新法进行了解读,并对市中院施行新法将采取的措施向媒体作了通报。
据了解,新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了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基本规定外,着力修改的部分主要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重点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如为解决"申诉难"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具体化解了13项再加一款,使其更加具体,让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或增加了十九个条款,其中涉及执行工作的就有十一个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公布被执行人的信息等强制执行措施。还增加了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可以立即执行强制措施,改变了过去先发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使其有空可钻的状况。
为保障4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在我市两级法院的顺利实施,市中院进行了多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市中院专门组织了一个月的学习、讨论和培训,之后组织全市两级法院的有关法官和书记员共千余人,在西北政法大学南校区进行了专项培训学习考试。
2 节约能源法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节能信息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示节能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王庆全律师昨日告诉记者,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王庆全律师说,修改后的节能法明确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保障学生用品安全
从4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国家标准。这是我国学生用品标准中第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共从八个方面对不同的学生用品作出了相关限制性规定。包括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铬、铅、汞等的最大限量,学生用品所使用染料、学生用课本亮度等。其中,书包、笔袋等所使用的面料和辅料中甲醛含量被明确规定不得超过300毫克/公斤。根据规定,这一国家标准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使用的用品,包括水彩画颜料、蜡笔、橡皮擦、书写笔及书包、卷笔刀等。
4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独立学院将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教育部近日公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办法对办学者的资质作出了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5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物权类纠纷列为一级民事案件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一规定,物权类纠纷被列为一级民事案件案由。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统一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规定对普通民事案件采用了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的原则,以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规定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6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将由国家许可管理
为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报记者 张小乙 雷县鸿 实习生 呼亚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