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通讯员 霍彪 记者
张小乙)在大街上故意与一人发生身体碰撞,之后以要求赔礼道歉为由强行将被害人带至附近殴打、恐吓,抢走被害人的银行卡并逼迫其说出密码。党某等人以“碰瓷”手段先后抢劫受害人5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维持了莲湖法院对党某等6人犯抢劫罪的判决,主犯党某依法领刑15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5万元。
党某是我省富平县人。2006年7月25日,党某纠集付某、田某等人窜至朱雀门里的人行道上,他们先是故意与一被害人发生身体碰撞,之后以要求被害人赔礼道歉为由,强行将被害人带至一茶秀的包间内,采取殴打、恐吓的手段,强行抢走被害人的银行卡,并逼迫其说出密码,后取款14000余元。从2006年7月25日至2007年1月22日,党某伙同付某、田某等5人在大街上采取与被害人相撞“碰瓷”,再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带至附近的茶秀内实施抢劫的手段,共抢劫受害人5万余元,其中主犯党某参与、指挥作案5次,其余同伙分别参与2到4次,抢劫得来的赃款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党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碰瓷”的手段与被害人纠缠,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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