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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无数房屋刹那化为废墟,谁来为尚未还清的商品房贷埋单?已经遭遇屋毁人亡的家庭,是否还得继续偿还银行贷款,背负可能一辈子也还不清的重债?
难题待解
这一现实问题引起了激烈争论。有人认为,灾区群众已经承担了失去亲人的痛苦、产业和工作的失去,以及房产首付部分的损失。让他们继续为地震中倒塌的房屋偿还贷款,无疑是让受灾家庭的痛苦无限延续。
但银行和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借款人在购房时一般会与银行签署两份协议:一份是借款合同,另一份是房屋抵押合同。虽然地震导致房屋毁坏,但根据《民法通则》,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由于贷款合约当初并没有对贷款人的相关免责条款,而且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即使房屋倒塌,还贷责任依然不能免除,金融机构仍然有追索权利。如果贷款者拒不还贷,这些贷款者今后的信誉将受影响。如果贷款人已死亡,银行可以要求其遗产继承人还款。
一纸空文
出于对股东与商业规则的尊重,银行的“小气”与谨慎无可厚非。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地震带来的风险?理想的解决方案自然是借款人通过投保“房贷险”转移。然而一个令人尴尬的现状却是,在此次灾难中,贷款人多年来一直被强制征收的房贷险形同虚设。目前,基本房贷险将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13种自然灾害列入理赔范围,而对房屋安全威胁最大的地震,恰恰是房贷险的除外责任。
为什么房贷险没有地震的保险责任?我国著名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房贷险属于财产险,而我国的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如车辆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基本上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而不予赔付,目前只有少数建筑工程保险和一些公司在附加险当中承保地震责任,其他险种都是不承保的。”
据他透露,早在1993年,当时的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曾经下发了“95号文”,将破坏性地震列入了财产保险责任,可惜这一规定于1996年被取消。1996年在南京召开了一个关于地震风险的学术研讨会,有地震专家提出未来10年是中国地震活跃期。这个说法引起了保险业的警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出现较大的经营风险,许多险种剔除了地震险。到了2000年,一些公司希望把地震继续作为保险责任来进行承保,保监会批准设立了地震附加险,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
如果“95号文”的要求延续至今,房倒屋塌的灾区群众是否就可以从中获益?郝演苏认为,即便地震风险能够承保,对此次地震善后的贡献也很可能微乎其微。“发生地震的汶川区域,在四川省内属于经济落后地区,当地的投保意识在震前是非常薄弱的。此外,按照1993年人行的规定,破坏性地震是强度在4.75级以上、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保险公司承保时,建筑质量必须达到基本的抗震要求,不达标就拒绝承保。如果你隐瞒了房屋质量不达标的事实,房子倒了也得不到赔偿。当地的房屋质量到底怎么样,我想目前的情况大家也看到了。” 据《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