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村社
实习生 郭培
核心提示
“连坐令”是把双刃剑,虽然也有人认为此“连坐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加强领导责任意识的作用,但批评之声铺天盖地:司机交通违规与领导有啥关系,让领导接受培训与受罚简直就是“株连”,而且“连坐令”的出台缺少法律依据。也有媒体认为宝鸡市的司机违规“连坐令”只不过是为创建服务的形象工程,是不得已而采取的一项表面做法······本报记者赶赴宝鸡,独家采访到通告发起单位的负责人,他们首次向媒体讲述了《通告》诞生的背景及在舆论压力之下的种种感受······
不久前的一天下午,记者驱车赶到宝鸡。先后经过几位市民的指点,终于来到与“连坐令”诞生有密切关系的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经了解得知,当天15时30分左右到16时40分,在该楼一楼指挥中心会议室进行了“连坐令”发出后、违规司机和单位负责人第二期培训,此次培训有25人参加。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民交通行为的通告》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领导讲明培训的目的意义,与会同志谈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随后,记者来到一楼的交警支队指挥中心,穿过铺着红色地毯的过道,看到位于最里边的会议室空荡荡的,二十多个一次性纸杯还摆放在矩形的大会议桌上。正面墙壁上,红色条幅赫然在目: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培训班……
交警支队:加大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行为
与全国其他城市一样,我们要考虑一个人的违法成本,通过用高的违法成本减少人的违法行为。
分管此事的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耀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坦率地说,任何东西都有两面性,我们也不害怕批评的声音,也很欢迎大家对新规定提出意见和看法。我们的通告是非常具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第3款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这就是说,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应该对本单位及相关单位成员的违规行为负责。
曹副支队长缓和了一下口气说:“举个例子吧。在国外,当行人过马路的时候,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只要你按一下路边的绿灯就可以通行,只是这种情况在中国根本无法实施,因为有的人可能有事没事就要去按路边的绿灯。所以说关于这个通告是一个长期的事情,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坚持,需要我们几代人的努力。也许,沿海的大城市文明程度相对高一点。上海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宝鸡与全国其他城市一样,我们要考虑一个人的违法成本,通过用高的违法成本减少人的违法行为。这就要具体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公众。我们这个通告是与每个人每一家都有关系的,要求大家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也提高大家的文明程度,更好地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出贡献。”
问到此项工作的困难时,曹副支队长这样说:对《通告》的关注反映出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重,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个渐进的事情,不会一下子就能被公众所理解,这也是在所难免的。本次《通告》的出发点也主要是通过提高大家的认识,按照法律的程序和要求,从微小到规范。我们这样持之以恒地做下去,即使这个社会不文明也不由它。
在谈到宝鸡市出台的通告在媒体和网络上被冠以“连坐令”时,曹副支队长似乎很不满意这个称谓:我认为,单位的领导有责任和义务去减少其下属违法。而且我们这个通告也并不像网上炒作的那样要去处罚哪个领导,给哪个领导曝光使其难堪,只是让其参加一下培训,提高一下认识和遵守法规的意识,没有半点处罚的意思,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连坐”的问题。
采访中,曹副支队长办公室的电话不时响起,采访常常被中断。最后在问到培训班以后是否继续进行时,曹副支队长说:最近媒体和网络上对这个规定炒得太厉害,在某种程度上,媒体误读了我们的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否继续进行需要再商量。
创文办:培训的意义大于效果
通告主要是为了提高领导对下属的管理水平,而且第一次的培训效果还很不错
在位于红旗路3号的宝鸡市饭店四楼,记者找到了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创文办的任宗辉副主任说:“我们为什么会出台这个规定,这都是有很多背景的”。在问到网络上和报纸上最近的报道时,任宗辉说:“这其实没有什么。通告上的十条规定我也都细看了,都是实实在在的,让人感觉很扎实。这个通告主要是为了提高领导对下属的管理水平,而且第一次的培训效果还很不错。司机通过参加培训班加强了对交通法规的认识,好多人在参加完培训班之后,还领取了由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宝鸡市民礼仪手册》。总之,反响很好。”
因为通告是由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宝鸡市公安局联合发出的,在问到创文办在这个通告中起了什么作用时,任宗辉说:“其实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只是挂个名、盖个章。关于通告的落实和实施,那是执法部门的事情,跟我们没有多大的关系。”
街头采访:褒贬不一颇具争议
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权车”司机不把法规放在眼里,与领导们管教不严格有很大关系
在宝鸡市公安局大门外附近,一位名叫张波的出租车司机这样说:“宝鸡市出台这个规定也是从利于交通畅通方面考虑的。我的出租车是出租车公司的,要是我交通违规受到处罚的话,我以后出车就很有可能有点困难。但是,在这个规定出台之后,我的领导也要和我一起共同承担,这是不会影响我出车的。”
记者追赶上一位私家车的车主,面对记者的问题,他有点不屑一顾:“他爱罚不罚,我无所谓。但这个规定听起来比较可笑,肯定实行不了多长时间。”另一位开私家车的张广田师傅则告诉记者,宝鸡市的这个通告还是必要的。长期以来,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权车”司机不把法规放在眼里,与领导们管教不严有很大关系。这个规定给领导们的身上也套上了“金箍咒”,他们有义务管好下属,在下属出现违规情况时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对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有帮助的。作为我们这些开私车的人,平常自然也会好好遵守交通法规的。
一位四十多岁自称是宝鸡市环保局的的何师傅,提起通告,好像有很多话要说:“记者同志,这个通告好得很,能促进道路交通法规的实行。你想想,为了避免领导跟着员工一起培训的状况出现,领导们平时肯定会对司机管得严一些。这等于帮助领导理解和熟悉交通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徐师傅说,通告出来之前,一些领导可能会让司机将车停在一些不能停放的地方。现在通告一出台,为了自己的形象领导也会严格要求下属。
在经二路上,记者见到正在执行任务的交警李绍华。此时人流和车流都非常密集,还有一群学生模样的志愿者在协助交警工作。记者问到宝鸡市近期出台的通告时,李绍华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在交通违规处理中,违规司机和单位领导一同参加培训,这就会给领导一些压力,而领导又会把这个压力施加给司机,这样交通的违法行为就会减少。但就针对领导个人来说,司机违法只是他司机个人的问题,让领导跟着培训也会让一部分领导有很大意见。这就是这个通告的利与弊。”李绍华这样说:“以前的司机违规受罚,都是罚单位一点钱了事。现在,领导为了减少自己单位的钱财流失,也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形象,就会对所属的司机严加管教。”
当然,在采访中也有多位市民表示,宝鸡有关部门出台“连坐令”,虽然初衷是好的,但再好的初衷也要有适合的法律及合适的程序支撑,否则就有违法甚至是侵害公民权利之嫌。
专家看法:《通告》缺乏法律依据
就“连坐令”事件,专家共同的看法是:宝鸡市的《通告》缺乏法律依据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的雷建普律师这样认为,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国务院《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有权要求其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但是,这限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而不包括其他人,不包括其单位领导,同时也没有道歉的规定。
西安某高校人文学院法律教研室的宋老师主要从两个方面谈了自己对于该《通告》的疑问。首先是对宝鸡市行政机构的法律职权范围发出疑问:公安局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究竟有没有制定交通安全法规的权利呢?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权是宝鸡市委授予的,那么它被授予的权利究竟有多大,真的有被授予制定交通通告的权利吗?面对《通告》,宋老师还觉得这个事情有很多说不清楚的问题:司机违规,单位领导要与其一起去参加培训并向广大市民道歉,它究竟是一种单位部门内部的工作职责问题呢,还是一种法律问题呢?总之,该通告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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