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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的32位全国人大代表10日向大会提交议案,提出要制定一部《反贪污贿赂法》。
据介绍,早在1989年,我国就开始了反贪污贿赂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分别于1991年、1994年、1995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列入立法计划,后因各种原因搁置,但不少内容已被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吸收。
领衔提交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来平指出,当前的反腐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他说,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基本上罗列出了各种腐败行为,但罪名设置一般都规定了一定数额的限制性条件,使得某些一般的腐败行为找不到法律上的界定依据。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要宽泛很多,受贿犯罪没有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的内容也可以是“任何的好处”,而不仅限于“财物”。刘来平不赞成把“性贿赂”纳入贿赂罪的范畴,他认为“性贿赂”你情我愿,属于道德范畴。另外,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因为实施者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及作案隐蔽等原因,在取证、查处方面难度很大。为此,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证据排除、证据推定甚至是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这些都明显不适宜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规定。(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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