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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顾荣实习生黄丽萍李蕊)记者昨日获悉,我市重新确定了市财政供养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负担基数,调整了非财政供养单位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以建立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调节机制。
从今年起,市财政负担的市级财政供养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基金的基数由1998年底调整为2002年底。即从2004年1月1日起,市财政以2002年12月底以前市级财政供养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总额为基数纳入财政预算,按月拨入保险基金专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则以2003年12月底以前市级财政供养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基金总额为基数纳入财政预算,以后逐年依此类推。个人缴纳部分仍维持8%不变。
市级非财政供养单位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7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31%调整为3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30%,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从2005年至2009年,单位缴纳部分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个人部分维持8%不变,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合计最高到43%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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