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高亚平通讯员丁侃礼)离异多年的雁塔区北山门口村13村民小组村民韩菊侠在区检察院的帮助下,终于得到了两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
韩菊侠于1977年与该村村民孙科喜结婚,1985年离婚,1990年与他人再婚,户口未迁。随后北山门口村13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就一直没有考虑韩菊侠。韩菊侠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遂于2002年3月18日将13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13村民小组支付她1987年至2000年土地补偿款共计3384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13组给付韩菊侠2000年土地补偿款7000元,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韩菊侠要求13组返还1987年、1999年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韩菊侠对生效判决不服,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雁塔区检察院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7条的规定,对韩菊侠的“特殊情况”予以调查处理。他们在调查中发现,韩菊侠曾在1999年、2000年、2001年多次找过山门口办事处主任张权利,办事处也多次进行协调,并在2002年对解决韩菊侠的问题发过文件,但13组没有执行,法院在认定韩菊侠主张返还1999年土地补偿款超过诉讼时效确有错误。抗诉后,区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最后判决北山门口村13村民小组给付韩菊侠土地补偿款共计26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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