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高亚平通讯员翟全军崔春
碑林区法院以建立法官主导下的“适度社会化诉讼调解模式”为突破口,全力打造新型调解体制,精心构建大调解格局,取得了良好的成绩:2003年该法院民商事案件共审结3852件,调解2496件,调解率为64.1%,位居陕西省基层法院第一名。2004年上半年,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为67.6%,一些调解能手的调解率高达90%,继续名列全省基层法院前茅。
为强化调解工作,该院出台实施了《民商事案件诉讼调解实施细则》。该《细则》分为5章31条,对调解的原则、调解案件适用的范围、禁止进行调解的案件、调解的程序、调解协议与调解书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分别召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西安市20多名资深律师对该《细则》进行研讨,力争把调解结案融化到“德治”与“法治”的最佳境界。
在审判实践中,该院除加大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外,还强化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加大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力度,探索行政案件中调解的尝试,探索审判监督程序中调解的适用。
他们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纳入审判流程,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注重调解艺术,讲究语言技巧;采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如全员调解法,自愿让利法,互补双惠法,信誉影响法等;针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开展“说法型”、“疏导型”、“冷却型”、“扶助型”调解。在2003年受理的3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调解的有29件,调解率为87.9%。2004年上半年,刑事附带民事附带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率达到92.9%。在执行和解中他们注重实效,全年执行案件1406件,标的额0.8亿元。和解案件185件,和解率13.2%。2004年上半年,执行和解率达到14.4%。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尝试庭外调解,通过调审结合的方式,消除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调解中,他们坚持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调解目标和结果特定,以撤诉为结案标志,原告利益优先等原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行政案件全年收案118件,结案118件,通过调解,撤诉10件,占8.5%。2004年上半年,行政案件庭外调解撤诉率达到55.8%。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他们从复查程序入手进行调解:一是对当事人的申诉和审请再审经过反复听证,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一般按执行和解来处理,由当事人撤回申诉或再审申请。二是提起再审,调解结案。为了使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该院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制作再审调解书,并同时下达再审裁定书,对案件提起再审。2003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为10.2%,2004年上半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到13.8%。
扩大调解工作的参与人,是碑林法院调解工作的一大亮点。他们除将试点的专家出庭扩大为参与调解,并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外,还在全国首创了聘请人民调解员为助理调解员的举措,由该院在全区的人民调解员中择优选取了126名人民调解员,在民一、二、三庭中担任助理调解员。6月10日,该院举行隆重的聘任大会,向这126位被新闻媒体称为“民间法官”的助理调解员颁发了聘书,省、市电视台《人民法院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均予以了专题采访报道,有关网站亦进行了转载,在全国引起轰动。
同时,该院还采取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中聘请调解员,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代表、委员旁听案件的做法,参与案件的调解,使法院的诉讼调解在更宽的面上开展。
在审判实践中,碑林法院采取“指导调解、诉前调解、诉讼调解”三管齐下的方法,推进“庭前细调解、宣判释法理”的举措,将法和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不少婚姻家庭、邻里矛盾得以妥善处理,商家握手言和,企业焕发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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