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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应有绿化设计方案,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绿化项目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将该条中“并由所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规定删除。
三、将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的规定删除。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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