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西安市城镇低保对象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市财字〔2003〕168号),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西安市城镇低保对象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城镇低收入家庭解决其子女考取大学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的实际困难,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对城镇低保对象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可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增加就业机会,进而摆脱家庭困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镇困难人群的关心。各区县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负责,通力合作,公平、公正地做好助学工作。
第三条政府对城镇低保对象子女教育资助是无偿的,资助是一次性的。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一)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
(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学生通过普通高考或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及高中生(含中专和技校)。
第五条资助标准:大学本科生每人3000元;专科生每人2000元;高中生每人1000元。
第六条城镇低保对象子女(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待遇的残疾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户口本、本年度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领取《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考取大学政府补助金申请表》。申请人将填写好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考取大学政府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和高校录取通知书、本年度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送民政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享受最低生活待遇的残疾学生凭高校或高中(含中专和技校)录取通知书、户口本、本年度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所在区县残联领取《西安市扶残助学补助金申请表》。申请人将填写好的《西安市扶残助学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和高校或高中录取通知书、本年度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送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区县财政、民政部门和残联在3日内办理完审核手续,10日内将助学补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第九条助学补助金来源。
(一)民政部门核发的助学补助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公益金各解决50%,市和区县按7:3比例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助学补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需要。
(二)残联核发的助学补助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解决,市和区县按7:3比例负担。
第十条助学补助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为了保证资助对象按时入校报到,各区县财政、民政和残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据实列支,9月底将本区县助学情况和助学补助金申请报告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和残联对各区县助学补助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于10月底拨付市上应负担的助学补助金。
第十一条助学补助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和市残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