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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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xawb.com 2006-08-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西安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农村保障制度,帮助农村特困群体解决在各级各类学校就学的实际困难,切实减轻其家庭负担,根据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实行教育资助。

  第三条对通过普通考试计划内录取的各类统招生中的五保户、低保户子女实行一次性入学补助,其中本科生3000元,大专生、高职生2000元,中专生、技校生1000元。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五保证、低保证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西安市五保户低保户子女助学金申请表》。申请人将填写好的《西安市五保户低保户子女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和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县民政局审核。

  第五条区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的资助对象必须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手续。民政部门在办理完审核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助学补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第七条助学补助金由财政预算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公益金各解决50%,市和区县按7:3比例承担。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助学补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需要。

  助学补助金要及时、足额下发至区县有关部门及受助对象手中,不得挪用、截留,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为了保证资助对象按时入校报到,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据实列支,每年8月底前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第十条助学补助金的使用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按市残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