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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自2001年起,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资助西部贫困大学生的一项助学工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受助的大学生必须是当年考入部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重点高校的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其家庭经济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确实无力承担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最低生活费者(重点资助特困农民和特困下岗职工家庭的大学生)。
二、推荐办法
1.由特困生本人提出申请(要求有详细的联系方式),表示愿意接受国家资助,毕业后愿意回西部工作,立志为开发、建设、发展西部贡献力量。
2.各区县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在高考录取通知书下发后,依据资助条件,按照市上分配的名额,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拟资助对象的思想品质、实际表现、学业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取得村、乡(镇)、县(区)三级证明材料后,经由文明办会同宣传部、教育局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上报名单确定后,要在学生所在的学校、村、乡(镇)、县(区)进行基层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各区县文明办按要求将经会议确定的受资助学生的名单、证明材料及各种表格上报市文明办。
三、资金发放
1.确定后的受助特困大学生,除在校期间的学费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减免外,中央文明办每年资助每位学生人民币伍仟元,四年共资助贰万元。
2.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受资助的特困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根据受助学生的综合表现,分等级减免。具体规定如下:受助学生第一学年由所在高校免收全部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由高校根据受助大学生上一年综合测评成绩,分别不同情况减免。即: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市文明办联系电话:029-8721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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