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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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揭秘价格欺诈7伎俩
www.xawb.com 2007-03-14
    ■记者顾荣

  今年2月,商业促销返券活动因其存在诸多消费陷阱,被中消协和包括西安市消协在内的全国各地消协同时呼吁停止,一时成为社会舆论焦点。

  其实,这只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冰山一角。近年来,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商业促销手段层出不穷,随处可见“大清仓”、“大降价”、“全场一折起”、“买200送100”,“买100送100”等商业促销活动宣传。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程度没有明显改善,导致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欺诈行为成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市场上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成为老百姓反映的热点、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难点。

  价格欺诈孳生的土壤

  现阶段,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处于低位,低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价格上所谓优惠成为吸引消费者参与的重要因素,在消费选择中价格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居民收入较低,使价格欺诈有了生存的土壤。

  一些经营者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游戏规则不甚了解,竟然视价格欺诈为经营策略,频频采取这一策略,吸引消费者。

  价格信息的不对称,使经营者在价格欺诈上有机可乘,消费者成为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价格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扩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是引起社会矛盾、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潜在隐患。

  认清价格欺诈七大表现形式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局积极应对市场价格新形势,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以打击价格欺诈为整顿市场价格环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去年以来以商业零售行业为重点,开展了三次打击商业价格欺诈行为的专项检查,抽查了千余种商品价格,查处价格欺诈案十余件,主要查出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优惠、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并已对上述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分别依法处以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虚构原价:1.标示的“原价”没有成交过。如某超市销售“格力电磁炉”标示原零售价368元/台,经检查所谓“原价”从未销售过。2.标示的“原价”不是降价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某店销售“厦华彩电”标示原价3697元,现价2997元,实际降价前七日内的最低销售价格就为2999元。3.商家无法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有些卖场无电脑销售记录,或销售记录保留不全。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同时对“原价”也做出了定义: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虚假优惠打折:1.以降价方式销售商品,不如实标示原价、折扣幅度等相关内容,而且实际折扣幅度与标示不符。如:某商场宣传全场打五折,但消费者购物时发现全场数千种商品,只有几种商品按五折销售。还有某超市标示减价50%,实际销售中减价幅度未达到50%。2.把从未实现过销售即未成交过的商品生产厂家或商品吊牌上的建议零售价、甚至虚构一个较高的价格作为原价,在此基础上标示降价或打折销售。如某商场销售某品牌服装以商品吊牌的价格425元作为原价,打七折销售。而它活动前七天曾以300元的低价销售过,吊牌上的价格从未销售过。3.有的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时,采取先提价后打折的方式。某电器商场打出“特价销售”的招牌,标明一款彩电销售价的原价为1997元,促销价为在原价1997元的基础上减价200元销售,实际该商家在活动前七天内分别以1897元、1893元、1699元的价格销售数台同款彩电,它的最低销售价格为1699元。其标示1997元的行为,就构成虚假优惠打折。

  虚夸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诸如: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超低价、惊爆价等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还有的商家打着“特价”的招牌,实际销售价格与促销前的价格一样。

  低标高结: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标示高价进行结算。低价揽客,高价结算。标示价低,结算价高。如有的餐馆使用两套菜谱,客人点菜时用低价菜谱,结算时用高价菜谱。这种价格欺诈多发生在先消费后结算的餐饮、娱乐等行业,在商业超市也时有发生。如有些超市,商品标价签标示的价格低,但结算时却价高。

  模糊馈赠: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物品为假劣商品。1.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不如实标示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的计算办法的相关内容。如某商场告示开展赠券促销活动,当顾客用赠券购买某品牌服装时,却被商家告知该品牌不参加赠券活动。有的商家不标明使用赠券需支付等额人民币的附加条件,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付账时才知道在使用赠券时还要掏钱。2.以价外馈赠物品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价值和数量等相关内容。如某商家搞促销时,标示“买一赠一”,却没有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和价值。当顾客购买了一套价值1000多元的服装时,得到的是一个价值两元的钥匙链。3.以积分返利形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积分办法、返利数额等相关内容。有的商场在开展促销办理会员记分卡时,不明确告知消费者积分活动的起止时间以及积分有效时间,致使顾客几分到何时能得到返利,或者错过了规定的返利时限,使消费者没有得到商家积分返利的实惠。

  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一些商家在商品标价签的产地、质地标示与实际不符的现象较为普遍。商品质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大多发生在消费者无法识别材质、质量的金银、玉器首饰等商品交易中。有的把国产商品标示为进口,误导消费者。

  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如某店,广告承诺该店商品为市场最低价,买贵可退差价。有顾客买后,发现别的卖场还有低价,结果该店以各种借口不退差价,这就构成价格欺诈。还有些娱乐场所搞促销办理会员卡时承诺价格上优惠,消费者用会员卡消费时,却被告知会员价格优惠活动已结束。

  消费者如何维权

  首先,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价格权益:消费者有了解有关价格信息的权力,即价格信息知情权,要明明白白消费;相对于经营者就应当清清楚楚标价,即经营者有告知有关价格信息的义务。

  其次,提醒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消费者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理智的判断和消费选择,注意避免自身的合法价格权益受到侵害。

  第三,如遇到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解决途径:一是可以直接找商家经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员提出维权要求,予以解决,多数经营者还是能够主动纠正和积极协调处理价格方面的投诉和纠纷;二是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物价局为市民开辟了价格维权绿色通道,即可以拨打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工作人员会认真地落实处理好每一个价格投诉举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切实维护市民的合法价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