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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宏
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表示:“资源税改革的一揽子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还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但是有些方面比较清楚,煤炭资源税将从1%上调到3%。”(据11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
消息传来,立即引来众多关注。长期以来对煤炭资源征收的税率不尽合理,使得煤炭行业拥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我们都很清楚,煤炭资源税税率长期处于1%的水平,而且是“从量计征”。对于“财大气粗”的煤炭企业来说,谁会在乎?虽然通过一系列改革,一些省市煤炭资源税税率已调高到3%,但是,由于更多是“从量计征”,3.2元/吨到4元/吨不等,虽然煤炭行业成本增加不少,但企业也会通过调高价格来转嫁生产成本,最终结果是本应由国家获取的利益流入个人的“金库”,不仅培植了一批暴富的“煤炭老板”,同时还给管理这个行业的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权利寻租的空间,导致官煤勾结、矿难频发、官员入股等乱象丛生,这些无不给公众提供了一个信号:煤炭资源税税率不尽合理有损社会公平。
不仅如此,煤炭企业在消耗储量这一“显性成本”的同时,还消耗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隐性成本”。虽然国家对煤炭企业征税,但1%的税率与巨额的“隐性成本”相比不过是“冰山一角”。而且“从量计征”不过是对开采的煤炭资源征税,对于浪费的煤炭资源、消耗的水资源、破坏的环境资源,煤炭企业显然没有承担。因此,即便将煤炭企业缴纳的全部税收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想必也远远不足以支付其消耗的“隐性成本”。这些“隐性成本”最终不得不由社会“埋单”。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煤炭企业攫取的巨额财富,不仅是对国家资源的掠夺,同时也是对公众利益的侵占。
调高煤炭资源税税率,“从价计征”虽然直接受影响者是煤炭企业,将增加短期煤炭行业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生产成本增加必然会使许多小煤矿的开采不经济,从而使得这些小矿自行退出。进一步从准入门槛来看,增加煤炭行业生产成本,更有利于行业经营向行业经营效率较高的企业倾斜,有利于行业进一步整合,从而达到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同时,由“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转变,限制了煤炭资源价格上涨的空间,也有效地防止了企业转嫁成本的可能,最终促进煤炭行业利润空间降到合理的水平,使国家、企业、公众三者共同受益。
通过调高税率,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掠夺性的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状况。同时,也能通过调高煤炭资源税税率筹集到资金,将其用于环境治理,使人类生存的环境更清洁、优美。更重要的是,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调高的煤炭税率,使煤炭企业的利润空间降到合理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当然,要从根本上转变煤炭行业乱象丛生的现状,还应促进探矿采矿权有偿取得、监督管理等诸多政策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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