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文彪
武汉市卫生监督所20日透露,对食品、医疗行业中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拟实行首次免除罚款处罚,前提是未造成人员伤害、感染性疾病爆发或重大危害。据悉,此举在国内卫生行业尚属首次。(3月21日《长江商报》)
首次违法免处罚制度并非不可以施行,但将首次免罚制度施之于食品、卫生领域,显然是一种针对对象上的错位与偏移。因为食品、卫生与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放松对食品、卫生行业的执法严厉程度,容易为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埋下隐患。
尽管武汉拟施行的首次免除罚款处罚制度,设定了未造成人员伤害、感染性疾病爆发或重大危害的前提条件,但是首次违法免予处罚易让食品、卫生从业人员滋生侥幸心理,而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旦发生人员伤害或其他重大危害,即便此后的处罚再严厉,民众与社会遭受的损失也难以挽回。所以说,对食品、卫生行业施行首次违法免处罚制度,不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危害民众与社会利益卫生事件的发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众身体与生命健康安全。
首次违法免处罚制度的施行对象,应该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及不与民众身体健康安全直接相关的行为。比如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如果对他们首次占道经营即予以严厉的处罚,会使他们经济上难以承受。另外,占道经营行为尽管违法,但这并不等于占道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必定会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所以,对占道经营等行为首次违法免予处罚是可行的。
但是食品、卫生行业尤其是一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他们违法往往并不是出于生计难以维持下的无奈,而更多的是出于谋取更大违法利益的动机。他们一旦违法经营,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就可能面临威胁。
另外,正如武汉市文明办代表卢黎明所质疑的,轻微概念不好界定,比如限期整改具体是指多长时间呢?有餐饮代表也提出:垃圾不加盖应当明确摆放位置,如果放在案板旁,还能首次免除处罚?需要看到的是,轻微违法概念不好界定,不但不便于执法人员执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当一个违法行为介于情节轻微与严重之间的模糊地带,当执法者可以任意行使给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执法人员手持首次免罚制度的“尚方宝剑”谋取私利的可能性会较大。
鉴于食品、卫生行业守法经营对于民众身体与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性,对食品、卫生行业违法行为只能实行零容忍。唯有如此,才能防微杜渐,才能最大限度地消弭食品、卫生领域的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维护民众安全消费与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也唯有如此,才能树立公众对于安全消费的信心,获得食品消费与医疗服务上的安全感。所以,对食品、卫生行业违法行为零容忍,既是卫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之所系,也是公众和社会对职能部门的要求。
(作者系媒体资深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