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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副省长肖志恒建议,国家加快配套立法,在修订《刑法》时,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恶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责任人追究刑责。(10月8日《广州日报》)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部署有关部委联手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四年过去了,尽管通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企业欠薪行为还是屡禁不止。
毫无疑问,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欠薪成本低而收益大的利益诱惑,让一些企业欠薪如同家常便饭。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建议用重典来约束恶意欠薪者,无疑是值得期待的事情。
从现行法律来讲,目前《劳动法》对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但没有一项罪名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不法经营者想方设法逃避和阻挠执法行为,不少企业出现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心态。
因此,笔者以为,建议修订《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是个好主意,它不仅能填补法律这方面空白,还能加快法制社会的进程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如果有一天,“恶意欠薪罪”成为保护民工权益的利器,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就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吴睿鸫 (作者系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