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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 夷
10月1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庆强直言,某些政府部门“忽悠”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实在不应该。“有一次,代表去视察一条河的整治情况,发现河里多了很多鱼,工作人员告诉代表,因为河水变清了,所以鱼儿也来了,谁知后来群众向我们反映说,那些鱼全是工作人员放进去的!”(10月11日《新快报》)
移花接木、文过饰非——这种敷衍、“忽悠”人大代表视察的做法,当然“实在不应该”。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视察、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无疑是一种十分神圣严肃不容亵渎的法定职权——既是国家权力的生动体现,也是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和延伸。这正如《宪法》中所阐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不过,从“监督—被监督”天生的对立性,尤其是政府权力“天然有被滥用的倾向”(孟德斯鸠语)的角度看,一些政府部门在面对人大代表监督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倾向采取一些遮掩、“忽悠”手段,企图逃避乃至蒙骗过关的做法,又委实不难理解。
所以,对于政府部门的“忽悠”之举,笔者以为,一方面固然要给予谴责,指出它的“不应该”,但另一方面,对于人大部门及人大代表来说,恐怕也要认识到,这种来自被监督者的蒙蔽、“忽悠”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某种必然和不可避免性。这也就是说,要尽可能地避免被“忽悠”,更可行有效的途径,并不能冀望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是改进和提升监督者——人大代表自身预防和抵御忽悠的内在监督、履职能力。
应该说,从目前人大代表视察监督政府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方面的改进和提升的空间还是相当大的。比如,在人大代表视察的程序、方式上,当前有一种做法是:在视察之前,便先向被视察的政府部门“打招呼”,并由后者来安排视察的具体行程和内容。如此一来,被视察和监督者便获得了“准备”机会,而人大代表则难免陷于被动境遇,“忽悠”自然也就“应运而生”了。
更深一层看,要提高人大代表防“忽悠”的监督和履职能力,还有待很多制度的配套完善。比如,能为代表提供充足经费的人大代表职务保障制度的完善。我们知道,虽然《代表法》早已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但在现实中,既有的保障程度显然还谈不上充足、到位。如有数据显示,当前大多地方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一般每人每年仅有几百元,多的也不过数千元。再如,不断提升人大代表专职、职业化程度的制度安排。人大代表是一种具体的职务职责,那么相应的,代表身份的职业化、专职化,显然更有利保障和提高其在现实生活中履职的行动能力和效能。
(作者系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