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未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交通局被判行政违法,10月10日,判决书送达该局。湖北省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此案是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部门败诉的“头一遭”。(10月11日《新京报》)
如果我们承认,过去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犹抱琵琶半遮面”,是受传统积弊的干扰,那么,随着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信息公开不再是“恩赐”,而是法定的义务。
然而不可否认,面对《条例》的实施,一些政府部门却准备不足。“信息公开败诉第一案”就是一个佐证——今年5月1日,徐建国向黄州区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公开有关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办理程序、违规处罚等信息。但黄州区交通局在6月10日前未作出任何答复。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同样,在《条例》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就这样一个有关公开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等信息的公民诉求,黄州区交通局却迟迟不作答复,说明该局对信息公开的认识模糊和对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淡薄。这种不作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实施《条例》保证政府信息的透明,主要是为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代政治学证明,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会越高。
但从“信息公开败诉第一案”中我们看到:一些政府信息还没有透明或者没有完全透明,这阻碍了《条例》的有效实施。虽然,当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途径是最权威、最有效的方式。但原本公民应得的知情权不得不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取得时,这种选择就成了次优选择。
由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条例》实施后还需要什么?答案是落实监督。有一句话我们经常提及: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打折扣,其本身亦是对法律尊严的伤害,所以说,严格的监督是《条例》实施的后盾。
信息服务是国家政府服务人民的一种方式,政府信息在这种依法而治的模式下公开,公民的权利得以张扬、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行政效率得以提高,最终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加公共福祉。同样,信息服务也可以有效实现政府从管理者中心模式向公民权利中心模式的转变,将会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科学、符合民意。
因此,要使政府部门不打折扣地贯彻和执行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部门必须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条例》有效运行,才能真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公民权利的具体落实。
(作者系职员)
■沈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