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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昆明市通过《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明确,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否则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10月11日《 都市时报》)
应该说,出台这样的规定有一定道理,因为醉酒者乘车容易引发服务纠纷,如果仅以此为由规定出租车可以拒载醉酒者,却值得商榷。《合同法》在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在作为上位法的《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以规章的方式对该原则进行否定,背离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从情理上讲,这种“拒载醉酒者”的做法,也是一种缺乏“终极关怀”下的单向度思维。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规定出租车行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体现的正是法律人文主义的一种“终极关怀”。其实,对于那些正常的缔约行为,即便没有“强制缔约义务”,出租车司机也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而“自觉缔约”。正因为在诸如孕妇生产、交通事故、醉酒等情形下,由于经济利益在与诸如麻烦等因素的比较中占“下风”,才需要法律出于人道主义,去超越经济利益给予当事人以“终极关怀”。
在面对醉酒者有乘车需求时,理性的做法,是如何细化强制缔约义务,明确在“强制缔约”后出现纠纷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分担。
文/志灵 图/刘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