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王晓英实习生文妤)17岁的张某,把只有2岁的女孩弋某推入井内盖上井盖,次日下午才被打捞上来致使其溺水死亡。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弋某父母经济损失3000元。
2003年10月15日上午11时许,长安区滦镇鸭池口村,当时17岁的张某在家洗衣服,邻居家年仅2岁的小女孩弋某在其家中玩耍时,将放在小凳子上洗干净的衣服弄到地上。张某对此不满。边骂弋某边向弋某跟前走,当弋某跑到院内井边时,张某猛地一推,将弋某推入井中,随后将井盖盖住。次日下午,弋家人叫人察看井内,随后弋某的尸体才被打捞出来,经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
市中院刑一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竟杀害孩童,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依法严惩,惟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她罪行严重,虽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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