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李福民)如今买房可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也在逐年上升。昨日,市工商双生分局召开房地产行业整顿总结大会,揭开房地产行业的六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真面目,提醒市民购房时需逐一注意、仔细防范。
损招一建筑材料掺杂使假
个别大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形式将本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建筑施工资质证书》转借出租给一些无资质、无证照的施工队伍或个人使用,导致一些工地在建筑辅材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建筑工程质量无法得到全面保证。有的还使工程无法验收,交房日期无法保证,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损招二虚构投资升值保证
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刊登广告,宣称“150%升值保证”等。这种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有关“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的承诺”。
市工商分局表示,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必须实事求是,不能为了吸引客户扩大销售或者提升人气而扩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规宣传。
损招三无证变相收取押金
例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的楼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以所谓公司会员俱乐部名义发放会员卡,每张卡收取5000元,购卡客户在该项目开盘时凭会员卡可冲抵购房款1万元。市工商双生分局已要求其立即停止售卡活动,迅速办理退款,收回已发售的会员卡,并书面上报整改措施。
损招四无证无照设点销售
一些机构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资格备案手续,擅自在城区设立楼盘销售点,从事商品房项目的营销活动,并以项目名义,在主要路段设置广告展示牌,印刷宣传单并向过路行人发送。工商部门依法取缔了其营业场所,并对其处以经济罚款。
损招五合同责任约定不对等
购房者打算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时,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约定为:“买方交定金之日起5日内交全款,否则定金不退”,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买房是件大事,有时购房者拿不定主意,定金就打了水漂。类似这样的投诉较为普遍。工商部门认为,只要未签正式合同,购房人都有权利要求退款。
损招六广告书上虚假宣传
例如,某开发商在发布售楼广告时,在广告书上明确说明,该楼盘附设豪华会所及网球场等运动设施,总面积为5000多平方米,超过楼盘总建筑面积10%。而业主入住后发现,该小区并未建设网球场及豪华会所。开发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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