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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公办”者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www.xawb.com 2008-01-07
    ○牧野风

  又一桩当代“文字狱”兀然问世了!据《中国青年报》2007年12月20日报道,山东省高唐县董伟等三人因在网上发帖议政,涉嫌“侮辱”该县县委书记孙某,遂被定性为“攻击县委、县政府”的“重大网络刑事犯罪团伙”。“破案”后,县领导还指示连续在县电视台新闻节目中播出10天刑事拘留董伟等人的画面和新闻。

  与以往重庆“彭水诗案”等当代“文字狱”错案有所不同并令人出乎意料的是,这次“文字狱”的制造者竟在中途“醒悟”并对错案自行纠正了。随后,高唐县公安局以“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和“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分别宣布对董伟等人的案子予以撤销。县检察院作出撤销对董伟的逮捕决定,县看守所发出“释放证明书”予以释放。之后,县检察院发出“刑事赔偿决定书”,以该院“违法侵犯人身权”为由,决定对董伟等人进行国家赔偿。事后,曾负责并参与侦办此案的高唐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队长刘清广向媒体表示:“这一案件,公安机关是依照程序办案,逐级汇报,公事公办。”言外之意,他面对自己亲手办理的这起“文字狱”错案,作为“公事公办”的他是不该担当任何责任的。

  那么,在办案过程中,高唐县公安机关到底是不是属依照程序在办案呢?显然不是,因为即便是董伟等人真的“侮辱”了县委书记孙某,该案也应属民事纠纷引发的自诉案件,即必须由县委书记孙某自己到法院起诉之后才能立案。可实际情形则是,高唐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拘留、逮捕等方式追究董伟等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奉旨办案”,或凭领导指示办案,这显然与法定程序严重悖谬。相关领导做出的指示或命令,更存在明显的违法情节。依照《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的问题是,无论公安机关在执行如此违法决定之前,有没有向其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他们执行的是“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

  实际上,无论是业已发生的“彭水诗案”,还是眼下得以自行纠正的高唐错案,之所以在当今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依旧屡屡出现与封建专制体制下之“文字狱”情节相仿的冤假错案,除了归因于地方个别党政领导作风粗暴专制之外,更跟许多参与办案的公务人员“明知不可办而办之”的乱作为恶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