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法律上取得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将道德行为非罪化,通奸等家庭婚姻中的不道德行为不再被判刑,纠正了以往的道德行为政治化、刑罚化的倾向,使得更多的道德行为退出了刑罚打击范围,还归其道德问题的本质。今天,重提“包二奶”要判刑,不免让人有些恍若隔世的感觉。
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是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是非对错很难分清的领域,法律介入婚姻家庭问题应当保持谨慎与谦抑,法律可以为婚姻家庭中的人权利保障提供一定的保护,但不可过多介入其中的事务,特别是刑罚更不宜过多介入,如果道德本身能解决或者用缓和的民事法律手段能解决,就不能动用刑罚手段。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刑法设置了“重婚罪”,这种设置是必要的,因为有配偶的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开重复登记结婚和在公开场所与他人以夫妻相称,从根本上造成对社会的婚姻秩序的破坏,违背了社会最低的道德底线,有必要用刑罚来介入。但是,“包二奶”毕竟与这种“重婚罪”不同,这种建立的关系是一种相对隐秘的两性关系,“二奶”的妻子身份不敢公开也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对于家庭的损害并没有如果公开的重婚行为那么严重,也不能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产生根本性的颠覆(妻也好、妾也罢,不仅仅是有单纯的两性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身份,“二奶”并没有这种社会身份)。这种隐秘的关系,是一种两情相悦的关系,对社会、他人并无破坏与妨碍,对家庭的影响也比较小。因此,“包二奶”只要没有达到重婚罪的标准,本质仍然还是道德问题,不宜处以刑罚。
试图将“包二奶”入罪的做法,也是对刑罚万能的一种迷信。我们已经设置了“重婚罪”,并且规定对这种罪可以公诉与自诉,但事实上仍然有许多重婚现象并没有得到追究。公诉的案件特别少,因为公权力机关没有多少精力介入,并且公权力介入家庭婚姻事务往往也是出力不讨好;而自诉,婚姻的一方往往考虑到多重利害关系,并不轻易提起诉讼。而“包二奶”的现象是更多,公权力机关有无这种精力和财力介入更成问题,而且,什么叫“包二奶”,它与情人关系、通奸又有什么区别。因此,我们即使将“包二奶”入罪,也未必能见到什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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