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闫珅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终于有了结果。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重审,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5年徒刑,追缴所有赃款,并处2万元罚金。对于这一判决,许霆本人当庭表示不再上诉。(《海峡都市报》4月1日)
许霆案由当初的无期徒刑骤减至现在的有期徒刑5年,两次判决差异为何如此之大?尽管在判决之后法院进行了改判原由的解释,许霆也当庭表示“不上诉”。但这一切,都不能消除每个公民对这个案件的疑惑。难道是被告人和案情有所变化吗?不是!那么是涉案金额与适用法律变更了吗?也不是。那么,为何量刑一下掉了那么多年?
据报道,对于许霆案予以从宽处罚法院有两个方面解释:一是许霆的非预谋犯罪,其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异常下进行 ,犯罪动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余额取款窃取款项,无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人们不禁要问,以上情节难道在一审判决时都不存在吗?为什么在量刑中不考虑呢? 从许霆案中不难发现,全社会对这一案件的关注和民意所向都是史无前例的。从案发到一审判决直至今日有了二审结果,民众对许霆命运的关注几乎呈一边倒趋势,许霆案也成为年度十大法律事件。强大而广泛的民意,最终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两会期间破天荒地对这个个案发表看法:“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不过,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
全民的关注无疑使得许霆案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这些变化之后,我们更应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与立法工作。冷静思考事件全貌,我们会得出:许霆案中对于金融盗窃的刑罚处罚,法律适用都不够健全。惟有完善法制体系,才能够减少今后一审二审偏差和对一个人命运的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