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才
习惯在自动取款机(ATM)上取钱的人,很少会关注它们是否合法,是否有服务资格。浙江工商部门有关人员调查后质疑:这些银行“窗口”,似有无照经营之嫌。银行方面则认为,它只是一种设备,与银行有着本质区别。(6月18日《新京报》)
争议的起源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我国各中资商业银行提供的这些自动取款机(ATM)与行外自助银行,同属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正如某法律人士所言,根据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适用上位法的规定,这个事情无需讨论也无需请示,有管辖权的工商局可直接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赋予的法定权力进行监管。
“世上本无事,庸人自忧之。”笔者不禅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工商部门死抠法律,在表面的“依法办事”姿态下,未必包含着真正捍卫法律尊严的初衷。不妨看一组数据:截至2007年底,我国境内的自动取款机(ATM)已达12万台,其市场规模全球排名第四。试想如果每台ATM机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光工本费也不少吧,一旦ATM机要经营执照,那么很多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等是否也需要经营执照,网络售卖也同样存在经营执照的问题。
ATM机是否需要营业执照,在我看来最关键的不是抠法律字眼,而是看其有无现实必要性。随着市场经济对政府管制的消解,营业执照在经营活动中本身的作用已经日益弱化,而且银行更是一个监管相对较严的行业,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设立ATM机的。金融机构的设立需要行政许可,金融机构内部的很多事项也需要备案,完全没有必要再办什么经营执照。工商部门的介入,只能徒添繁文缛节的审批程序、增加社会交易成本而已。而行政审批过多过滥,正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敌。
最后想说的是,即便是ATM机无营业执照突破了法律,这事的解决之道也很简单:让银监会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这个部门规章,界定自助银行不算银行分支机构,ATM也就不必办营业执照,此一解决办法既合法治之道,又照顾了情理。不知有关部门以为然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