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钟哲
据新华社消息,胡克惠副检察长在今年的举报宣传周上说,最高检已经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制定《举报法》的立法建议:“我们希望立法机关尽快地把它列入立法计划,使举报行为在法律上受到更加刚性的保护。”
和西方国家相比,举报也是最具中国特色的行为方式。中科院郭华曾经分析,由于在权力制衡方面存在的差异,国外发现腐败的主体一般是监督者、制衡者,即有权机关。如果这些机关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腐败问题,就是一种渎职。而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中国官员的权力很大,又缺少必要有效的制约机制,加上官员普遍对上负责,因此腐败不易被有权机关发现。故此,中国绝大多数的腐败案件线索就来源于群众举报,而不是上级发现,这是中国特色的腐败发现模式,也已经成为反腐败的主要渠道。
可遗憾的是,举报的主体——人民群众中的举报人,往往缺失应有的法律保护,直接影响举报的积极性。举例来说,安徽阜阳市颍泉区政府花费3000万元建造酷似美国白宫的办公大楼,李国福曾多次进京举报原区委书记张治安违规建楼等问题,却因此被捕入狱,又于今年3月在监狱医院神秘死亡。在湖南,邓镪保曾是平江县原房产局局长唐法安受贿案的证人,唐法安出狱后,伙同他人在闹市区暴打邓镪保,威逼其下跪,还逼迫他签下1.2万元的“欠条”和承认自己在法庭上作伪证的“证明”。还有,李文娟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从此命运多舛,先是被刑事拘留,后又被劳动教养。报道显示,现在全国每年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较上世纪90年代翻了一番,由不足500上升到1200多件。
何以如此?正在于举报人缺乏刚性的法律支持。而法律一旦缺位,危害便显而易见,上述举报人受到人身危害只是其一,其二,它冷落了群众的举报热情。换句话说,除了横遭打击被逼无奈,只有举报才有生路以外,谁还会冒险而为呢?结果硕鼠横行,财富任其糟践而无人愿打,公众也无法收获举报带来的社会公益。其三,它会产生恶劣的错误导向,正气无法树立,歪风肆意泛滥,且发生二二得四、四四十六的恶性膨胀。为什么大案窝案越来越多,此其故也。亦因此,反腐会成本飙升,倡廉会越来越难。
为此,国家就应给举报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护。只有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使举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成效。也只有在一个个贪官翻身落马之时,举报勇士能够得到应有的奖励与褒扬(需要匿名的除外),而不是躲在一隅,独自吮舐自己的伤口,中国特色的反腐斗争,就可望步入良性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