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丫山
据7月2日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报道,日前,在一家外地企业进京举办的新产品发布会上,在讲台前排中央依次落座的是三位政府官员,职务最高的是某部委的一位副司长。“政府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里面大多有利益关系。”在这家企业公关部工作多年的王小姐说,“官员出席企业的新产品发布会、庆典、展示会、洽谈会、剪彩、揭幕、首发式等商业活动,一般都有出场费可拿,这是‘潜规则’。”
官员“走穴”不仅是一种权力商品化的行为,还是一种盗用政府信誉的行为。就政府官员而言,他之所以能“走穴”企业,除了手中的权力在作用外,还有他背后的政府信誉和形象在作支撑。而当政府官员“走穴”行为完毕,企业拿出的那笔不菲的“出场费”,相当于是对政府官员及其“拥有的权力”和“其背后的政府信誉”的一种不正常的消费和犒劳。说到底,这就是一个“权钱交易”和“信誉与金钱交易”综合进行的过程。
在许多人看来,有政府官员出席的商业活动,那这个企业的商业行为必定吻合了政府的立场和态度。这时,即便是一些非常不受欢迎的或者违规的乃至违法的商业活动,也可能因为官员的出场,而变得顺理成章,变得异常火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楼盘开盘或者商场开业时,纷纷挂出各种各样的有关政府官员或者部门的祝贺条幅。一些不法商人,即使没有条幅,哪怕是造假也要弄一条的商业现状了。
问题在于,如果官员“走穴”的这些企业,其经营行为没有出现违法乱纪的事情倒还好,可万一出现了,影响的不仅仅是官员自身的信誉和威望,更会损害政府的信誉。毕竟,对于任何官员的“走穴”行为,老百姓不会加以区分认为那是官员个人的行为,而只会认为官员的行动是在代表政府。因此,官员“走穴”都应是对政府信誉的一种“盗用”,从而对政府形象构成一种潜在的威胁,危害巨大。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显然是政府官员看好了“走穴”背后的那些好处和利益。中央早有规定,各级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和会议,不参加一般性剪彩、颁奖等活动。不仅如此,我国《刑法》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数额较大的,以贪污定罪处罚。
企业是企业,官员是官员,二者关系是不能相混淆的。任何商业行为,并不能因为官员的出场,就能确保其行为走向合法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要促进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靠的是有序的“游戏规则”,靠的是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而官员走穴,不但会让官员和政府同时深陷不义,还会破坏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人为制造不公平。都说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核心要义是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而政府官员“走穴”部分企业,显然会对那些“不亲官”的企业构成不平等竞争的威胁。 |